原告:上海元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红,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元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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