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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元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红,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元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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