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XXX层01、02及07单元。
负责人: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辰昊。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赔付原告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应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上海娄塘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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