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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XXX层01、02及07单元。
  负责人: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辰昊。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赔付原告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应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上海元方涂料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上海娄塘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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