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泉,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蒋良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霞,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16元,减半收取计26,6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08元,由原告上海元生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