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昱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被告: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昭,董事长。
原告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昱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元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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