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充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闻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钢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忠铃。
被告:谢忠铃,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陈丽妹,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缪丽英,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叶亮清,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叶美云,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郑孝明,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群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亮清。
被告:上海亚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孝明。
被告:徐州中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丽英。
被告:江苏中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丽英。
被告:上海群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缪丽英。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上海充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钢隆公司)、被告谢忠铃、被告陈丽妹、被告缪丽英、被告叶亮清、被告叶美云、被告郑孝明、被告上海群昕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徐州中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群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充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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