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青,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安,上海德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HENRYEDWARDJUSZKIEWICZ,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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