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童婧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恒友。
被告:宁传德,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南路XXX号君安阳光都市15幢27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宁传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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