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4幢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伟。
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6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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