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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旭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旭阳,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旭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被告徐旭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093.88元;2、要求被告返还自原告处复制的开发总成本约8万元的全部数据资料,即被告应原告要求开发的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被告在职期间复制留存其他同事的A策略、E策略、GWEEK策略、行业策略、notebooks数据、display数据、分市场主动买卖数据、行业排名数据;被告主导开发的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担任量化投资经理,负责原告公司数据的IT系统及接口设计等。2018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辞职申请,双方约定被告于2018年2月2日前完成全部工作交接。被告在2018年2月2日下午16时到达原告处后,在未经领导与同事知晓的情况下利用在职期间的账户与密码登录原告机密服务器,并有修改数据的行为。此后,被告又在未经领导与同事知晓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数据备份并格式化了公司配备给其办公的电脑,最终自行离去且未与同事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具体被告应交接而未交接的工作内容为:被告应原告工作要求开发的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被告在职期间复制留存其他同事的A策略、E策略、GWEEK策略、行业策略、notebooks数据、display数据、分市场主动买卖数据、行业排名数据;被告主导开发的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2018年2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明确承认其私自备份的事实,但仍以备份并删除在职期间开发的源代码系行规为由,拒绝直接返还并以此要挟原告,要求原告以离职金方式“保护”其个人利益。原告无奈于同日报案。因被告离职时未交接TDF接口的源代码,致使原告购买该数据系统无法使用,产生37,093.88元购买费损失,且如果原告需要重新开发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预估需要开发成本14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徐旭阳辩称,2018年2月2日被告前往原告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天下午被告登录原告公司服务器是为了支持同事工作,并未修改公司服务器上的任何数据,亦未将公司数据做任何备份。被告离职时带走的是自己个人开发的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当天因为在离职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有恐吓行为,双方产生冲突,致被告未向原告交接上述源代码,现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上述源代码。关于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原告实际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查询到该密码,且被告已于2018年4月24日将该登录方式的解决途径通过微信告知了原告的员工,如果原告需要,被告可以将该登录方式给到原告。关于其他同事的项目数据,是被告在平时工作中正常接触到的数据,被告离职时并未备份上述数据,并已将自己的工作电脑格式化,且原告公司服务器上就有上述数据的备份。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无关。被告离职时虽然带走了TDF接口的源代码,但原告公司服务器上留有该源代码的可执行文件,且原告工作人员处留有TDF数据的运维方案,只要每日维护到位,是不影响系统正常下载数据的,原告公司后来无法下载数据的原因是其未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故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担任量化投资经理,负责原告公司数据的IT系统及接口设计等,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31日解除。2018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因产生争议致离职交接未成,被告格式化自己的工作电脑,未向原告交接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及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2018年2月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就交接事宜协商未果。同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报警称被告备份带走公司相关资料和技术成果,并格式化公司技术电脑。2018年3月16日,原告的TDF数据系统无法正常下载数据。A1.WindFastAPI数据服务产品(提供2个市场增值数据服务)原告的购买价格为128,000元,使用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现原告以被告未返还数据资料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及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
  本院认为,审理中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及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原告主张被告备份A策略、E策略、GWEEK策略、行业策略、notebooks数据、display数据、分市场主动买卖数据、行业排名数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2018年2月5日的谈话录音中被告向原告亦否认备份过上述策略和数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之待证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策略和数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TDF数据系统自2018年2月2日被告带走TDF接口源代码后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运行正常,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导致TDF数据系统运行失败有日常维护不到位或缺失源代码无法升级匹配两个原因,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3月16日系统运行失败系缺失源代码无法升级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产生的购买费用损失,事实依据和关联性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开发源代码成本损失,因原告尚未实际开发,相应损失并未产生,故原告的相关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TDB接口的源代码、TDF接口的源代码、平台价格结算的源代码、ZSAPI(即ZS)源代码及redis数据库的登录方式;
  二、驳回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56.4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78.20元,由原告上海兆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78.20元,由被告徐旭阳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牛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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