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先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士青,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先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士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先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56,7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周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周某购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场东路XXX弄XXX号房屋,总房价为810万元。合同补充条款(一)第7条约定,原告按照规定收取收取被告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一中介服务费,佣金应为81,000元。后因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原告依据服务的进度等因素,以约定佣金的7成,应收佣金56,700元,故提起诉讼。
被告黄士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主张佣金,其请求权基础为居间合同关系,故本案应适用上述规定。原告促成被告与周某就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场东路XXX弄XXX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该房屋所在地即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的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XXX号XXX楼XXX室,被告住所地应认定为其户籍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从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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