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琦,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彦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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