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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与都昌县宏华特种水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黄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都昌县宏华特种水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华,负责人。
  被告:曹晓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都昌县宏华特种水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曹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积华独任审判。因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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