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都昌县宏华特种水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华,负责人。
被告:曹晓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都昌县宏华特种水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曹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积华独任审判。因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顾政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