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光淮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兆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杭奕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光淮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杭奕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淮特殊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9.70元,减半收取计1,0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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