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邀舞吧(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14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延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安宁。
被告:上海逸德思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吾安。
被告:范安宁,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邀舞吧(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光爱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逸德思盛服饰有限公司、范安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1月15日,原告邀舞吧(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邀舞吧(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7元,减半收取计4,813.5元,由原告邀舞吧(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