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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太荣金属塑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光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李晨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荣金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政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光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荣金属塑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光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汪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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