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林天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佐兵,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29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690.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复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昆冈支行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398,690.95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上海克睿互感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昆冈支行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398,690.9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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