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全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罡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全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罡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罡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罡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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