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琪,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储荣昌。
  原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款人民币781,276.2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92,3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算至2019年1月30日;以781,27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款781,276.2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茗约文博园公区及茶博馆配套工程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为茗约文博园公区及茶博馆配套项目提供制作安装服务,并约定服务内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535,402.80元(即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余下再未支付。2017年10月25日,被告确认完工进度已达到80%,且原告已向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金额为892,338元。系争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原、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确定结算总造价为1,316,679元,即被告总计欠付781,276.20元。被告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故涉诉。
  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茗约文博园公区及茶博馆配套工程合同》,约定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提供茶博物馆基础制作安装和公共区域家具等制作安装。工程包干总价为1,784,676元。支付方式为甲方在签订合同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制作完成并在运至现场前,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质保期一年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乙方完成该合同项下义务后,有权提请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3日内完成验收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逾期不验收的,或验收后不在3日内出具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与金额向乙方支付所有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审定,并共同签署《工程审价审定单》,其中合同造价1,784,676元,送审结算总造价1,582,846元,审定结算总造价1,316,679元。
  经查,2017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935,402.80元,该发票均已认证。2019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81,276.20元。
  此外,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支付的535,402.8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茗约文博园公区及茶博馆配套工程合同》、《工程审价审定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茗约文博园公区及茶博馆配套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现所涉承揽设施已投入使用,原、被告对工程造价亦进行了审定,被告作为定做人有义务进行验收工作成果。而被告至今未提出书面验收异议,本院认为,所涉项目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已验收合格。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剩余款项781,276.20元。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款人民币781,276.20元;
  二、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全品室内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31元,由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国庆

书记员:陆  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