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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9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土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沈毅能,被上诉人爱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土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爱某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原始权利人的完整授权;2、根据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世纪公司)的网络播出规则确认书,上诉人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3、即使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起诉,丧失了胜诉权;4、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爱某某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已取得涉案作品的全部权利,是本案适格主体;2、上诉人有能力举证却未举证证明侵权持续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立案未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3、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判赔金额合理。
  爱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全土豆公司: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网站www.tudou.com上提供热播电影《我的个神啊》;2、赔偿经济损失97,000元及合理开支(即律师代理费)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审理中,爱某某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影系印度电影,片尾注明“?CopyrightRajkumarHiraniFilmsPvt.Ltd.,2014”。2015年5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涉案电影出品单位为印度拉吉库尔·希拉尼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希拉尼公司),片长为139分钟,发行范围为全国发行。
  涉案电影于2015年5月22日在国内院线上映,据网易等媒体报道,上映三天票房达3,260万。国家版权局将涉案电影列入2015年度第四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站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保护措施。
  2015年5月26日,希拉尼公司出具说明,载明:其系涉案电影的制作方和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拥有方,其已将特定的发行权授予印度UTV咨询有限公司,希拉尼公司了解并同意印度UTV咨询有限公司授权ESTARSFILMLTD(香港群星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在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澳门、香港)独家发行并可再授权影片的影院放映权,免费电视播映权,音像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
  2016年1月13日,群星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群星公司将涉案电影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行动的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予奇艺世纪公司,授权期限自网络上线之日起七年。
  奇艺世纪公司将涉案电影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行动的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予爱某某公司,授权期限与奇艺世纪公司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
  2015年7月6日,爱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涉案网站,搜索涉案电影,反馈结果有《我的个神啊国语》,视频窗口下方显示播客:玄天1_,发布时间13天前,时长2:18:51,播放次数52,213次。视频片头有88秒的贴片广告,视频播放页面另投放有广告。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5)沪普证经字第2669号公证书。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公证播放视频(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视频)内容与涉案电影相应内容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影系电影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片尾标注“?CopyrightRajkumarHiraniFilmsPvt.Ltd.,2014”,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注明出品单位为希拉尼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希拉尼公司为涉案电影著作权人。爱某某公司经层层授权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全土豆公司虽质疑涉案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全土豆公司仍未提供证据以推翻上述证据,其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公证播放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与涉案电影相应内容相同,而全土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网络用户玄天1_的真实身份及涉案电影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获得合法授权,故一审法院认定该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涉案电影至涉案网站,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爱某某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土豆公司主张公证时被诉侵权视频仅播放了部分片段,无法确认被诉侵权视频与涉案电影的一致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视频与涉案电影时长基本一致,且公证播放过程中拖动进度条均能显示视频播放内容,故在全土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视频未完整播放部分与涉案电影不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两者系同一作品,对全土豆公司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全土豆公司主张收到爱某某公司上游授权方奇艺世纪公司发送的网络播出规则确认书,已获得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全土豆公司并未提供授权协议及授权书等证据印证其已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其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全土豆公司还主张被诉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玄天1_上传,涉案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未侵害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视频并非全土豆公司提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本案中,网络用户玄天1_在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影,播放次数达5万余次,全土豆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根据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足以对此引起注意。通常情况下,个人网络用户不会成为电影的权利人,而电影的著作权人也不会免费将电影上传至网络中供公众分享,故个人网络用户免费上传的电影资源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全土豆公司作为知名的视频提供网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应该知悉,然而对于网络用户在涉案电影上映一个月左右即在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影,全土豆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据此可以推定全土豆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就涉案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全土豆公司辩称公证保全之日至爱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全土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何时删除、屏蔽被诉侵权视频,即被诉侵权视频上传至涉案网站后对涉案电影构成持续侵权状态,以公证保全之日确定本案诉讼时效起点,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全土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网站已于2017年10月1日前删除或屏蔽被诉侵权视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三年。综上,爱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全土豆公司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审理中,爱某某公司确认涉案网站上的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爱某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爱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全土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类型、涉案电影的首次发表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以及全土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爱某某公司虽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但其聘请的律师已参加诉讼,律师费系必然发生之费用,且爱某某公司主张的金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一、全土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二、驳回爱某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邮件打印件显示,2015年7月6日,爱某某公司员工向banquan@youku.com发送主题为“致土豆---立即停止爱某某独家电影《我的个神啊》的侵权传播XXXXXXXX(第三次通知)(网页)”的邮件,主要内容为全土豆公司运营平台在明知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严重侵害了爱某某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侵权传播、删除服务器上的全部涉案作品。2017年6月29日,爱某某公司员工向YK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发送主题为“致土豆---侵权告知函XXXXXXXX”的邮件,主要内容为全土豆公司运营平台在明知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严重侵害了爱某某公司的知识产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2018)沪0112民初3131号案件所涉起诉状及证据,旨在证明土豆网和优酷网的版权投诉邮箱并不相同,爱某某公司向优酷网版权投诉邮箱发送侵权告知函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爱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4民初18503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上诉人版权投诉邮箱与优酷公司版权投诉邮箱存在混同。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前述证据系在先案件的证据材料和生效判决,其内容亦涉及上诉人网站的版权投诉邮箱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前述证据,本院再查明,(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涉及:2014年1月10日公证取证时,全土豆公司网站“版权政策”载明,侵犯个人或单位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投诉资料发至:banquan@youku.com等。
  (2018)沪0112民初3131号案件证据显示,2014年12月4日,土豆网刊载的内容合作邮箱为Bizdev@tudou.com,版权内容邮箱为notice@tudou.com,移动业务邮箱为yidonghezuo@youku.com;2014年10月10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bizdev@tudou.com和notice@tudou.com邮箱发送侵权律师函。
  (2018)沪0104民初1850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涉及:腾讯网载明,2012年3月12日优酷、土豆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合并协议生效,同年8月20日,优酷、土豆网的股东在香港召开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优酷并购土豆案。2019年1月,土豆网的版权政策载明,全土豆公司根据用户指令提供作品上载、传播的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侵犯个人或单位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请将投诉资料发至td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相关版权资料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4号楼28层等信息。优酷网www.youku.com的版权声明载明,侵犯个人或单位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请将投诉资料发至YK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相关版权资料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4号楼28层等信息。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爱某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二、全土豆公司是否就涉案作品从案外人奇艺世纪公司处获得相关授权;三、爱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四、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一、爱某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片尾标注“?CopyrightRajkumarHiraniFilmsPvt.Ltd.,2014”,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注明出品单位为希拉尼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希拉尼公司为涉案电影著作权人。爱某某公司经层层授权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主张百度百科显示涉案电影出品公司为VinodChopraProductions及RajkumarHiraniFilms,发行公司为UTVMotionPictures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被上诉人未提供该些公司的授权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百度百科记载,并不足以否定权利作品的署名。鉴于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二、全土豆公司是否就涉案作品从案外人奇艺世纪公司处获得相关授权
  全土豆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江岚向刘臣、陈艳发送的主题为“电影《十万个冷笑话》等4部影片网络上线通知”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全土豆公司已获得奇艺世纪公司授权,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认为,上述邮件内容为网络播出规则确认书,并未体现关于涉案电影授权的具体约定,在全土豆公司未能提供授权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全土豆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三、爱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爱某某公司就被诉侵权视频的公证取证时间为2015年7月6日,此后爱某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于2015年7月6日向banquan@youku.com邮箱,2017年6月29日向YK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邮箱发送了涉案作品的侵权告知函,要求上诉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双方分歧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以及该邮箱是否系上诉人的版权投诉邮箱,该发函行为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诉侵权视频的公证取证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即被上诉人自该日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上诉人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以公证保全之日确定本案诉讼时效起点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属法律适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在案证据显示2014年1月上诉人网站显示的知识产权投诉邮箱为banquan@youku.com,2014年10月上诉人网站显示版权内容邮箱为notice@tudou.com;2019年1月,上诉人网站和优酷网显示的知识产权投诉邮箱分别为td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和YK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但两者投诉邮寄地址相同,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4号楼28层;结合2012年优酷合并土豆的事实,被上诉人主张于2017年6月发送的YK_banquan@service.alibaba.com系上诉人的有效版权投诉邮箱,其发函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自2017年6月29日重新计算,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被上诉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应予支持。此后,被上诉人于2018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类型、首次发表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侵权主观过错、维权支出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并无不当,所确定的判赔金额亦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全土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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