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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秦某某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守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英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某某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靳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红。
  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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