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超,男。
被告:深圳市秀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秀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涉嫌诈骗,被告已报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6.60元,减半收取计1,94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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