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全耀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维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原告上海全耀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沙维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全耀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全耀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全耀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上海全耀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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