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八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昊初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八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云,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继远,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德桑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志安。
  第三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华亭路。
  法定代表人:曹婕,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初实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上海德桑印染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八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八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