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八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雷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
原告上海八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花伟、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八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1,664.8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81,664.88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发生买卖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涂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至2018年8月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95,160.38元。经对账,被告确认上述欠款并承诺分三次付清,最迟2018年11月底付清,但之后仅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价值9,095.50元货物,支付5,000元,余款181,664.8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起诉前另支付过5,000元,起诉后又支付5,000元,对账时计算错误多算了600元。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6,064.8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76,064.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告提供往来对账函、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辩称未付款原因系被告资金周转困难。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付款,现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八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76,064.88元;
二、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八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76,064.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1.30元,减半收取计1,910.65元,由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428.30元,由原告上海八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7.98元,被告南通黑森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40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