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八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青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上海韩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莉莉。
原告上海八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韩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八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韩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八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韩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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