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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与戎月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郭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戎月仙,女,192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戎月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白  云

书记员:刘丰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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