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郭军,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男,该律所律师。
被告:盛健荣,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鼎律所)与被告盛健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公鼎律所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自担。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费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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