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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与芈雪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郭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鸣岐,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芈雪丽,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芈雪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梁联瑞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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