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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六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培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女。
  原告上海六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和11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六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人民币116,5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6,525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曾为被告从事喷漆表面处理,被告确认拖欠原告价款239,525元,经双方协商,签订供应商付款计划,被告承诺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于2017年10月底全部付清余款。付款计划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23,000元,尚欠116,525元至今未付。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目前已经停产,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加工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价款,其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116,525元;
  二、被告上海齐炬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六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6,525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0.50元,减半收取计1,31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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