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嘉蕾,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巍豪,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嘉蕾、沈巍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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