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
被告:张志华,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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