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国华,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曾静丽,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戈国华、曾静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受诉讼费。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蒋杨锋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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