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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秀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
  被告:王秀兰,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被告王秀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6日,王秀兰与案外人在六星公司居间下就上海市杨浦区延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达成买卖意向,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就系争房屋的买卖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根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佣金150,000元整,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故起诉来院。
  被告王秀兰辩称:不同意六星公司的诉请。虽然签订了居间合同,但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不成立,不应支付佣金,只是支付必要费用。且系争房屋产证上有已经过世人的姓名,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够签合同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王秀兰(买受方、乙方)与六星公司(居间方、丙方)与案外人邵某(出卖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二、房地产座落:杨浦区延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07.36平方米,……。三、买卖条件:房价款7,600,000元,首期房价款5,320,000元,……。同日,王秀兰(佣金支付人、甲方)与六星公司(佣金收受人、乙方)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金额150,000元,支付期限:甲方与交易相对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当日。
  审理中,王秀兰提供合同签订当日晚其与六星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系争房屋产权人为邵可敬、邵某,其中邵可敬于2009年8月12日注销户籍,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说明六星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和行业规则。另王秀兰称其只看了一次房屋,且在看房过程中六星公司其他员工冒充房东亲戚带他人同时看房,导致自己仓促签订了合同。六星公司对微信记录予以确认,但认为证明了其提供了产证信息,对王秀兰其他说法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由六星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佣金确认书》,王秀兰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秀兰与六星公司以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买卖双方在六星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买卖居间合同,六星公司实施了一定的居间服务,王秀兰应当支付相应报酬。考虑到六星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的居间服务亦未实际提供等因素,本案具体佣金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被告王秀兰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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