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
被告:费健,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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