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磊、张玉鹏,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星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支付佣金人民币4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按上述佣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从2019年1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高某某经六星公司居间,与出售方陈奇、陈钦卿、韩雪霞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由高某某向陈奇等购买宝山区高境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802室房屋),高某某应支付六星公司佣金10.6万元。2019年1月12日,高某某与陈奇等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月26日办理了过户、交房。高某某仅支付了六星公司佣金6万元,余款4.6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涉诉。
被告高某某辩称,高某某与六星公司业务员王其磊谈妥购房总价为558万元,该价格包括了房价、税金、佣金。2019年1月26日,高某某与上家办理了房屋交接,高某某支付了六星公司佣金6万元。2月2日,高某某缴纳税金为218,777.07元。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为530万元,加上税金和已付的佣金,共计5,578,777.07元。高某某只有1,000多元的佣金未付。不同意六星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5日,陈奇、韩雪霞(甲方)、高某某(乙方)及六星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802室房屋,总房价款53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约定总房价款的2%支付丙方佣金。当日,高某某(乙方)与陈奇、韩雪霞(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承诺此房屋为满五唯一住宅。同日,高某某与六星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高某某于与交易相对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佣金10.6万元;未经乙方同意而迟延支付,乙方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2019年1月12日,陈奇、陈钦卿、韩雪霞(甲方)与高某某(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802室房屋,转让价款为430万元。1月26日,陈奇与高某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2月2日,高某某支付了陈奇等应缴纳的税款共计218,777.07元。
审理中,高某某申请陈奇出庭作证。陈奇的证词主要内容为,2018年10月25日晚,高某某与陈奇夫妇及六星公司姓王的业务员在802室房屋内磋商,陈奇与业务员谈好付5万元佣金,房价为530万元,不负担任何税金。陈奇听到高某某与业务员谈的打包价为558万元,该价格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陈奇当时不关心,所以没有听。高某某询问陈奇:高某某与业务员谈打包价558万元之前是否拿出计算器算过?陈奇回答:确实在谈打包价之前拿计算器算过,但不知道算什么内容。六星公司询问陈奇:业务员是否问过陈奇802室房屋的买入价是多少?陈奇回答:问过的,陈奇答估计在40多万元。
高某某表示,对陈奇的证言无异议。
六星公司表示,经六星公司与业务员核实,陈奇报给业务员的买入价不属实,由于陈奇报的买入价低于实际买入价,导致增值税在交的时候比自己算的多。六星公司不认可与高某某之间存在打包价。
经本院释明,高某某坚持自己未违约,不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六星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接书》,高某某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证人证言,及其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六星公司与高某某之间是否就558万元的打包价达成一致。高某某主张与六星公司口头达成了558万元的购房打包价,该价格包括了房款、税金及佣金。六星公司予以否认。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申请出售方陈奇出庭作证。陈奇陈述听到了高某某与六星公司业务员谈到打包价为558万元,但不知该打包价的内容。陈奇也未证明高某某与六星公司最终协商的结果。证人陈奇对待证事实的陈述不够充分、具体,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足以证明高某某的上述主张。高某某与业务员磋商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打包价的内容在上述材料中无任何体现。相反,高某某还在《佣金确认书》中同意支付六星公司佣金10.6万元。该佣金系明确的金额,而非根据打包价计算的不确定的数额。综上,高某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佣金确认书》约定,高某某于与交易相对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佣金10.6万元;未经六星公司同意而迟延支付,六星公司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2019年1月12日,高某某与陈奇等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也完成了交房和过户。六星公司要求高某某支付剩余佣金4.6万元,及从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的违约金,符合约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4.6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从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该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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