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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张开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开港,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六星美化)与被告张开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六星美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被告张开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星美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六星房屋装修及租赁管理合同》于2018年10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以及前述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六星美化与张开港签订《六星房屋装修及租赁管理合同》,约定六星美化将张开港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彭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称系争房屋)交给六星美化进行装修和出售,出售期间委托六星美化对系争房屋进行出租管理。合同约定,2018年12月31日交房进行装修,装修期为80天,装修费331,000元。双方同日签订《履约定金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若张开港在2018年12月31日未将主合同指定的系争房屋交付六星美化进行装修,则应向六星美化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当日,六星美化向张开港支付履约定金20,000元。然而,2018年12月31日,张开港并未将系争房屋交给六星美化,亦未将定金返还六星美化。六星美化认为,张开港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因六星美化对此催促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开港辩称,不同意六星美化诉请。合同上载明产权人张开港,实际上系争房屋至今是登记在张开港母亲名下的公房,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生效。张开港在2018年年底发现系争房屋无法办理产证,就致电六星美化要求返还定金,但是六星美化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租赁户名为张开港之母贺秀兰。2018年9月25日,张开港作为甲方,六星美化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六星房屋装修及租赁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模板由六星美化提供。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装修及租赁系争房屋,房屋状况载明产权人为张开港。乙方包工包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与乙方进行装修,装修期为80天,装修费331,000元。委托租赁管理期限自系争房屋装修竣工之日起至买卖交房之日止。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同日签订《履约定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在介意双方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以保证该合同的顺利履行;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乙方装修之日止,乙方违约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丧失20,000元定金;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乙方装修之日止,甲方违约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则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若至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乙方装修之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甲方将已收取的20,000元定金返还乙方。协议书签订后,六星美化向张开港转账支付20,000元,张开港向六星美化出具收款收据,确定收到装修履约定金20,000元。
  2019年3月,上海旋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荣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本小区(万荣小区)灵石路XXX弄XXX-XXX号,灵石路XXX弄XXX-XXX号,彭越浦路XXX弄XXX-XXX号(28、29、32、33除外)的售后公房转产权房事宜都是由上海旋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2018年9月由于接静安区房屋交易中心通知,物业公司不得办理售后公房出售事宜,故现已暂停本小区的售后公房出售事宜。当时彭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租户张开港的公有住房出售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故也在暂停之中。”
  在审理工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协商在张开港将系争房屋购买成产权房后,由六星美化装修,装修后进行出售,在出售过程中用作民宿进行出租,出租的租金补贴张开港在外租房的费用。另,双方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有六星美化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收款收据、银行流水,张开港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户口簿、情况说明、借记卡历史明细,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开港主张办出产证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并未生效,但该主张并无法定与约定的依据,故本院对张开港的该主张不予认可。本案中,双方确认系争房屋只有办理成产权房后才能按照原、被告的规划进行以出售为目的的装修,且合同载明系争房屋权利人为张开港,现因客观原因,系争房屋暂停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事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现六星美化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六星美化主张因双方口头约定交房时间是签合同后1个月,因张开港未交房,故认为解除日起为2018年10月26日,鉴于六星美化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确定解除日期为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9年3月1日。张开港收取的定金应返还六星美化。就六星美化主张返还定金的利息损失,并无法定和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港之间签订的《六星房屋装修及租赁管理合同》于2019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张开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定金20,000元;
  三、对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张开港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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