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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赵为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为民,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装饰公司)与被告赵为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轩、张玉鹏,被告赵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星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为民支付六星装饰公司拖欠的装修费136,550元、装修服务费136,550元;2.赵为民支付六星装饰公司以273,1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7日,六星装饰公司与赵为民签订《六星房屋装修美化及委托出售合同》。六星装饰公司将赵为民名下的杨浦区辽源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装修包装后出售。合同约定,装修费136,550元、装修服务费136,550元,委托售价为到手价3,430,000元。赵为民逾期支付装修费和装修服务费的,每迟延一天按未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三向六星装饰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六星装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2018年4月28日装修全部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在此期间,该涉案房屋一直由六星装饰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经纪公司)挂牌出售。2018年4月30日双方协商将出售到手价调整为3,300,000元。2018年5月25日,在六星装饰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赵为民将涉案房屋以3,470,000元的价格出售。2018年7月14日买卖双方过户,六星装饰公司与赵为民完成交房,由赵为民自行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买方。在此期间,原告投入装修成本145,494.49元,并由六星装饰公司的关联公司为赵为民提供了全程的居间服务,但赵为民未按合同约定向六星装饰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六星装饰公司认为,其依据合同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再出售是双方为实现增值出售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加工承揽的装饰装修合同与居间出售合同结合而成的房地产市场自由调节下的产物。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真实有效,应当得到双方的遵守和履行。现赵为民在买卖双方交易全部完成,六星装饰公司为其进行的装修服务及居间服务全部完成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装修费及服务费,经多次催要,赵为民均不予理睬,故六星装饰公司只能诉至贵院,依法判允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赵为民辩称,1、不同意支付六星装饰公司装修服务费。六星装饰公司与赵为民之间的居间合同系无效,六星装饰公司未提供任何居间服务,居间服务由六星经纪公司提供,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4、19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统一收取,六星装饰公司是装修公司,没有资质也没有有关的许可可以从事经纪业务。而六星经纪公司已经向下家收取了符合行业惯例的佣金,赵为民认为六星装饰公司和六星经纪公司,已经获取了足够的利润,不应该以装修服务费的方式计算利润。2、关于装修费,因为六星装饰公司提供的装修质量差,买家和六星经纪公司也在就装修问题进行诉讼,就该笔费用要求法院依法裁判。3、不同意支付装修费、装修服务费的逾期违约金。六星装饰公司出售房屋时间拖延、价格降低导致赵为民置换房屋违约损失300,000元,目前下家仍拖欠20万元尾款以质量原因拒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7日,赵为民(甲方)与六星装饰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装修美化及委托出售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装修工程”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美化,以改善房屋性能和居住环境,便于甲方进行出售。1、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2、施工期限:甲方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房屋交与乙方供乙方进行装修,装修期为85天,自实际交房之日起算,如装修期发生变更,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经双方约定装修费按照每平方米2,499元计算,即该房屋总装修费136,550元(定额)。4、装修质量保障:装修工程适用的设计图、工程材料单、装修预算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为准,装修后的效果按乙方的标准执行……。合同第三条“委托约定、委托出售条件及装修费支付”约定:1、该房屋美化后,甲方应当委托乙方的关联公司出售该房屋,同时甲方也可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委托期限为装修完成之日起至房屋出售为止(即甲方与购买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甲方同意以3,703,100元的价格(以下简称委托售价,该价格包括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装修费、装修服务费)委托乙方的关联公司居间出售该房屋(其中,在甲方不承担买卖交易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以3,430,000元的净到手价出售该房屋)。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可变更净到手价,乙方也有权下调装修费、装修服务费。发生委托售价变更或者交易条件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补充合同。如最终居间出售价格高于合同约定委托售价,高出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3.甲方应当在与购买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向乙方支付装修费……。合同第四条“装修服务费的支付”约定: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的装修服务费为136,550元(定额)。合同履行期间成功居间出售该房屋的(甲方与购买方成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即为居间成功),甲方应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日向乙方支付装修服务费……。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装修费和装修服务费的,每迟延一天按未付费用部分的千分之三计收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六星装饰公司进场装修。2018年3月19日,赵为民与王鸿轩签订《施工工期更改协议》,载明因春节工人放假,返程时间较晚的原因,双方再次充分协商装修工程的装修工期顺延至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施工工期更改协议》,载明因更换卫生间门和加做雨棚,装修顺延至2018年4月28日。
  2018年4月28日,赵为民在《房屋装修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均为合格。
  2018年4月30日,赵为民(甲方)与六星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六星房屋装修美化及委托出售合同>的附属约定》一份,载明系争房屋原委托售价3,703,100元,甲方在不承担交易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净到手价3,430,000元,现甲方变更到手价为3,300,000元,原委托售价变更为3,560,000元。
  2018年5月25日,赵为民(出卖方)、案外人费某(买受人)与六星经纪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涉案房屋以3,470,000元的价格出售。同日,费某与六星经纪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约定费某需承担的佣金为60,000元。2018年6月3日,赵为民与费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诉讼中,赵为民自认其未承担买卖税费及中介费。
  2018年7月14日,赵为民(甲方)与王鸿轩(乙方)签订《房屋交接书》一份,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装修及出售的涉案房屋,双方确认甲方经过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同意接收,甲方接收之后因使用房屋及设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赵为民未支付六星装饰公司装修费及装修服务费,六星装饰公司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六星装饰公司与赵为民签订的《六星房屋装修美化及委托出售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便超出其经营范围,但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赵为民同意以3,430,000元净到手价(不承担买卖交易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的前提下)出售装修后的涉案房屋。最终,赵为民以3470,000元的净到手价(未承担买卖税费及中介费)成功将涉案房屋出售。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已得到实现,赵为民理应按约支付六星装饰公司合同约定的装修费及装修服务费。赵为民提出装修质量差的辩称,与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行为相左,本院难以采信。鉴于六星装饰公司获利远高于逾期付款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再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为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费136,550元、装修服务费136,550元,两项合计273,1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为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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