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尹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发,执行董事。
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正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5月7日,被告(反诉原告)摩购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六韬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7月11日,原(反诉被告)六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摩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六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摩购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277.20元,减半收取计2,63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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