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女。
委托代理人:梅山敢,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飞,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鹏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兰宝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乔 栋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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