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炫,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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