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炫,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和生,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徐和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孙 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