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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炫,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和生,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上海兰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徐和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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