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兰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合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炜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达孚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越,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兰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达孚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兰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达孚士实业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682,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兰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保证金作为担保,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孚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31.09元,由申请人上海兰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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