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济元,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尼仕客来(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尼仕客来(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兰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而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8,620元,减半收取计39,310元,由原告上海兰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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