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国始,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兰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国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兰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上海兰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昌炜
书记员:潘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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