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关镇铨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任国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霆,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逸如,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系被告配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关镇铨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关镇铨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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