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华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XXX号三区8号3幢1层L区116室。
法定代表人:陶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锡南,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兴乐实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定芳,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华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兴乐实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兴乐实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兴乐实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2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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