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兆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泉林,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烨,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兴兆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被告杨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兴兆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宝山区淞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物业费5,768.4元及违约金5,768.4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管理费千分之三每日计算)。
被告杨烨辩称,2008年至2016年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也无权收取违约金。我开车送孩子上学,过栏杆的时候,栏杆下降导致我女儿受伤,保安没有任何作为,之后由于保安的不作为,导致我的车辆被盗。之后我家要装自来水管,物业人员还另外要问我收取50元好处费,我向物业经理反应,物业经理也不管。物业费到2014年开始涨价,小区居民从来没有答应这个事情。原告也是因为理亏就从来没问我收取物业费。原告还乱扣被告的维修基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宝山区淞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面积61.90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依法具有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关于被告所称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供了业委会、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原告每年均对小区欠费业主发函及上门催讨,故诉讼时效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关于被告所称的车辆被盗、孩子受伤、扣除维修基金等问题,被告可以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兆物业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768.4元;
二、被告杨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兆物业公司违约金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被告杨烨负担(此款向法院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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