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环湖路XXX-XXX号。
原告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龙潭园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