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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乌家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YUWANGHSIANG-M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原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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