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颜连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名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诉。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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